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4號原 告 呂世明原 告 游子鑫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錫欽律師複代理人 劉柏均律師被 告 蕭雅文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律師
林雅儒律師複代理人 林美津
李涵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合夥利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9 月9 日下午2 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原告具狀表示兩造業已達成和解,聲請再開本件言詞辯論,為求紛爭之圓滿解決,有再開本件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