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4號上 訴 人 蕭雅文被上訴人 呂世明
游子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合夥利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834 萬87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54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