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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4號上 訴 人 蕭雅文被上訴人 呂世明

游子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合夥利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834 萬87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54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麗靜

裁判案由:分配合夥利益
裁判日期:2019-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