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陸仲許字第1號聲 請 人 北京旭陽宏業化工有限公司(Beijing Risun Hong
-ye Chemicals Co. Ltd)法定代理人 楊雪崗代 理 人 康春田律師相 對 人 聯統興業股份有限公司(CPI Motor Co.)法定代理人 朱來旺上列當事人間大陸地區仲裁判斷聲請裁定認可事件,聲請標的金額為美金410,000元,換算新臺幣為12,265,970元(依聲請時即民國107年6月6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29.917計算,美金410,000元×29.917=新臺幣12,265,97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2,000元後,聲請人尚應補繳聲請費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