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陸許字第5號聲 請 人 孫大清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祐德、趙熙中間大陸地區仲裁判斷聲請裁定認可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聲請標的為人民幣76萬5000元,換算新臺幣為353萬4300元【人民幣匯率以聲請時107年7月17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1:4.62計算;765000×4.62=0000000】,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依法應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