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監宣字第 7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監宣字第792號聲 請 人 張月鴦相 對 人 呂旻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許聲請人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二、前項變賣所得價金應全部存入相對人設於台中東興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三、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經本院以94年度禁字第222號民事裁定宣告為受禁治產人(於民國97年5月2日民法總則修正施行後視為已為監護宣告),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並經本院以106年度司監宣字第342號裁定指定相對人之堂兄呂隆剛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確定。今為照顧護養相對人之身體或其利益,並經親屬團體會議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同意,爰依法請求許可聲請人出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民法第1101條定有明文。該條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本院94年度禁字第222號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監宣字第342號裁定、華穗護理之家住民證明書、親屬團體會議(處分受監護宣告人財產)、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同意書、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房屋稅籍證明書等件為證,自堪信為真實。核聲護人處分相對人所有上開不動產,尚符受監護人之利益,且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呂隆剛及相對人之其他親友均表示同意。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尚無不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另為確保處分不動產所得之價金為相對人之用,併諭知相對人上開不動產變賣所得價金均存入相對人設於臺中東興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日後聲請人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如支付其日常生活、照護費用等正當用途外,不得擅自使用或移轉相對人帳戶存款,否則需負民事損害賠償或刑事法律責任,特予指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建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念慈附表:

一、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112分之15)。

二、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6分之1)。

三、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6分之1)。

四、臺中市○○區○○段○○○○號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00000號(權利範圍:2分之1)。

五、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000號(權利範圍:200000分之33333、稅籍編號00000000000)。

六、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000號(權利範圍:4分之1、稅籍編號00000000000)。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裁判日期:2019-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