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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簡上字第 1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133號上 訴 人 吳庭萱訴訟代理人 范瑋峻律師被上訴人 廖霈濡(原名:廖謙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經評議後,認尚有應通知證人謝愷謙到庭證述必要,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劉育綾法 官 黃 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裁判日期:2019-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