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385號上 訴 人 林水清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律師複代理人 林苡茹律師被上訴人 盧進享
紀麗珍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律師複代理人 梁鈺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定有明文。本院前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898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之裁判結果,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08年12月16日裁定命在前開案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查:該事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430號民事裁定可參。是前揭裁定停止事由業已消滅,自應依法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