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313號上 訴 人 馮伯均訴訟代理人 鍾明諭律師被上訴人 陳俐娜訴訟代理人 黃鉦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顏督訓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等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0-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