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仲執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仲執字第2號聲 請 人 鼎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宗興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依聲請意旨記載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0萬元,而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標的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者,應徵收聲請費用3,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裁判日期:2019-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