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仲執字第2號聲 請 人 鼎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宗興相 對 人 中農粉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瓊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法院關於仲裁事件之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非訟事件法,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仲裁法第52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商務仲裁執行裁定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而該裁定已於108年3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且迄今仍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