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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司繼字第 2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279號聲 請 人 毛玉萍地政士即被繼承人廖本島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遺產管理人職務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敘明有何符合法律規定得解任遺產管理人職務之具體事由及證據。(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5條)

二、釋明被繼承人廖本島是否仍有可繼承之遺產正在進行訴訟。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敬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 黃珮華

裁判日期:2019-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