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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司繼字第 22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2296號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代 理 人 林永發相 對 人 賴申岳即繼 承 人相 對 人 賴妤儒即繼 承 人法定代理人 徐錦柳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賴申岳、賴妤儒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叁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賴凱琳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先順位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又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1138條、第1156條之1第1項、第1176條第6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賴凱琳於民國108年1月6日死亡,相對人賴申岳、賴妤儒為被繼承人之子女,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而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爰聲請本院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等語,並提出本院債權憑證、本票、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謄本(以上均影本)等為證。

三、經查:被繼承人賴凱琳於民國108年1月6日死亡,有賴申岳、賴妤儒即本件相對人為其繼承人,又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等情,有前揭書證在卷可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索引卡查詢表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執此,本件相對人賴申岳、賴妤儒既為被繼承人賴凱琳現時合法繼承人,是聲請人基於債權人地位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賴申岳、賴妤儒陳報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吳美鳳

裁判日期:2019-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