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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司繼字第 3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368號聲 請 人 李金廚地政士即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正本中,關於「二、釋明被繼承人吳仁文是否仍有…」之記載,應更正為「二、釋明被繼承人童昭明是否仍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品均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21-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