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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司繼字第 30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3018號聲 請 人 廖肇衍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改任被繼承人張晏銓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811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張晏銓(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中市○○區○○○道○段0000號2樓)之遺產管理人,茲因被繼承人名下無積極財產可資支應遺產管理人報酬,且因被繼承人涉有損害賠償訴訟,相牽連部分係新聞重大矚目案件,被繼承人家屬至今亦未向遺產管理人陳述案情緣由始末,致遺產管理人難以執行職務,爰聲請許可辭任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第8章之規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及其他法院選任財產管理人準用之。財產管理人有正當理由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其辭任。家事事件法第141條、第145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於聲請狀陳稱因被繼承人名下無積極財產可資支應遺產管理人報酬,且因被繼承人涉有損害賠償訴訟,相牽連部分係新聞重大矚目案件,被繼承人家屬至今亦未向遺產管理人陳述案情緣由始末,致遺產管理人難以執行職務等語,難謂有正當理由,是聲請人聲請解任其遺產管理人職務,與前揭法條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美鳳

裁判案由:改任遺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19-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