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854號聲 請 人 財產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被繼承人紀揚國之遺
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紀揚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玖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紀揚國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鈞院99年度司財管字第135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紀揚國之遺產管理人,並依法對被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且將資料登報,搜索遺產,申報遺產稅,並參與給付消費款之訴訟,現被繼承人名下遺產價值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77,930元,依財政部頒訂「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項之規定,管理報酬之請求基準,為遺產現值1%,是聲請人應得請求1,779元之遺產管理報酬。為此爰依民法第1183條及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等規定,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數額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99年度司財管字第135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文、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新聞紙及本院108年度中簡字第289號判決(均影本)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則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依聲請人進行之事項及請求之數額,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53條規定酌定其報酬為1,779元。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敬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