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7843號債 權 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債 務 人 黃瑞龍監 護 人 謝春進監 護 人 謝梁有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有誤寫之情形,本院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債務人「黃瑞龍」之記載應增加監護人欄位為「謝春進、謝梁有」。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會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