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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司促字第 12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75號債 權 人 巨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崧生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承翰、謝育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債務人為多人,確認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之。

㈡提出有債務人二人簽章之清償貨款還款協議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9-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