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75號債 權 人 巨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崧生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承翰、謝育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債務人為多人,確認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之。
㈡提出有債務人二人簽章之清償貨款還款協議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