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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司促字第 58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875號債 權 人 劉星照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雍泰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對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1日所為支付命令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件支付命令係依民事訴訟法第514條第2項之規定,以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為附件,經書面審理而核發之,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是債權人聲請本件支付命令之附件具狀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4日」裁定更正為「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之主張,自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9-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