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字第33138號聲 明 人即 債權人 劉品鋅債 務 人 張晉易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強制執行事件,聲明人即債權人對計算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人即債權人(下稱聲明人)收受貴院製作日期民國113年8月15日之計算書,其中關於次序6記載發還債務人張晉易新臺幣5,279,494元部分,因該部分業已執行終結,應分配予聲明人,爰依法聲明異議,請求更正計算書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所定債務人異議之訴,係債務人就執行名義所示之債權,以其執行名義成立後,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本於程序法上之異議權,以排除執行名義執行力為目的之訴訟。據此,確定判決以及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債務人以既判力基準時以後所發生清償、提存、免除、抵銷、消滅時效、契約解除或撤銷等事由,於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非法所不許。又異議之訴有理由之確定判決,僅就執行名義所載債權未因強制執行達其目的部分,得排除其執行力,不得據以撤銷業已終結部分之執行處分。基此,金錢債權之執行名義,係以滿足債權人就執行名義所載債權為目的,就該債權已獲滿足部分,執行程序業已終結,已為之執行處分不得據以撤銷。此與執行程序未終結部分,執行法院是否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係屬二事(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570號民事判決參照)。而關於不動產執行程序於執行法院將價金交付或分配於債權人時,執行程序始為終結。
三、經查:本件聲明人與債務人間履行契約強制執行事件,聲明人以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52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正本及確定證明書正本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經本院囑託臺中市豐原地政事務所辦理查封登記及羅佳格建築師事務所就系爭不動產進行估價後定期拍賣,於民國109年7月15日以5,599,999元拍定,並於同年月25日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嗣債務人依本院110年度聲字第81號民事裁定提供擔保停止本件執行程序並對系爭判決所載債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故系爭不動產之執行所得尚未分配予聲明人,復經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46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重上字第84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570號民事判決聲明人不得執系爭判決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並就本件尚未執行終結之執行程序應予撤銷確定。上情有臺中市豐原地政事務所108年4月10日豐地一字第1080003202號函、查封筆錄、執行勘測筆錄、臺中市豐原地政事務所108年7月15日豐地一字第1080006621號函、羅佳格建築師事務所鑑定報告、拍賣不動產筆錄、投標書、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案款彙總表附卷可憑,故依上開說明,關於系爭不動產之拍得價金,既尚未由本院分配予聲明人,是該部分之執行程序尚未終結,應由本院依前開債務人異議之訴確定判決意旨撤銷執行程序,將代扣稅捐及扣除執行必要費用、訴訟費用債權後之價金返還債務人,故聲明人主張應由其受領系爭不動產之價金難認有理,應予駁回。
四、末查:聲明人另主張其於本件執行程序支出之鑑價費等執行必要費用未計入計算書乙節,因聲明人除系爭判決所載債權外,另以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執行名義聲請執行,仍得續行鑑價拍賣等程序,聲明人聲明該部分執行必要費用應計入計算書,於法並無不合,待本裁定確定後一併更正計算書,附此敘明。
五、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附表:標別: 1108年司執字033138號 財產所有人:張晉易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后里區 墩南 296 74.02 全部 備考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7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 臺中市○○區○○街00巷0弄00號 住家用、3層鋼筋混凝土造 一層: 52.90 二層: 48.99 三層: 50.69 見使用執照: 9.61 合計: 162.19 陽台6.12,平台4.44,花台1.71 全部 備考 2 543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 臺中市○○區○○街00巷0弄00號 住家用 合計: 0.0 雨遮 4.59 全部 備考 本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