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家聲字第12號聲 請 人 陳春雪
陳豊寶陳明婉葉瀚中葉韋麟相 對 人 陳永杭
陳信元上列當事人間回復特留分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肆仟陸佰陸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又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回復特留分事件,業經本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119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查後,被繼承人陳景財之遺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8,480,485元,而聲請人等之特留分比例合計為4/10(1/10+1/10+1/10+1/20+1/20),故訴訟標的價額為3,392,194元(計算式:8,480,4854/10),則訴訟費用確定為34,660元,自應由相對人負擔,並命相對人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敬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