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82號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相 對 人即債務人 林雅雯兼林汀洲之繼承人相 對 人即債務人 林雅雪兼林汀洲之繼承人相 對 人 洪本源相 對 人 詹惠雅債 務 人 林雅雲即林汀洲之繼承人債 務 人 林杏枝即林汀洲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即被繼承人林汀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6年3月7日。
(二)權利種類: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
(四)存續期間:自民國96年3月6日至民國136年3月6日止。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林汀洲、林雅雪,債務額比例:全部。
債務人林雅雪及林汀洲於民國96年3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 111年3月12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人林汀洲於民國 107年1月10日死亡,相對人林雅雯、林雅雪及債務人林雅雲、林杏枝為其子女,且未抛棄繼承,於其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對被繼承人林汀洲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詎債務人自民國 108年4月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337,893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而相對人林雅雯及林雅雪於民國106年2月13日因贈與分別取得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權利範圍:林雅雯9分之2,林雅雪3分之1),相對人洪本源、詹惠雅分別於民國 108年1月3日、108年4月1日因買賣取得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權利範圍:洪本源 9分之1,詹惠雅3分之1),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貸款欠款證明、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96年3月房屋抵押貸款契約書、繼承系統表及之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債務人林杏枝即林汀洲之繼承人於民國 108年8月6日具狀陳報:此拍賣抵押物件因涉及強盜等強迫過戶抵押物,平股10
8年度他字第5010號強盜等案件,待產權釐清歸還後,再進行拍賣等語。惟債務人林杏枝對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上有抵押權設定登記存在及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事實既無爭執,聲請人依據首揭規定,即得聲請本院裁定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且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是債務人所陳上情縱使屬實,亦係實體上之爭執,依前開說明,應由債務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附表: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1│臺中市│ 大里區 │ 西榮 │ │ 776 │ 62.81 │全部(林雅雯9││ │ │ │ │ │ │ │分之2、林雅 ││ │ │ │ │ │ │ │雪3分之1、洪││ │ │ │ │ │ │ │本源9分之1、││ │ │ │ │ │ │ │詹惠雅3分之 ││ │ │ │ │ │ │ │1)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1│163 │臺中市大里區西│主要用途:住家用 │一層:45.36 │ │全部(林 ││ │ │榮段776地號 │主要建材:鐵筋混 │二層:45.36 │ │雅雯9分 ││ │ │ │合磚造平頂 │合計:90.72 │ │之2、林 ││ │ ├───────┤層 數:2層 │ │ │雅雪3分 ││ │ │臺中市大里區德│ │ │ │之1、洪 ││ │ │芳路一段82巷3 │ │ │ │本源9分 ││ │ │號 │ │ │ │之1、詹 ││ │ │ │ │ │ │惠雅3分 ││ │ │ │ │ │ │之1) │├─┴──┴───────┴────────┴──────┴─────┴────┤│共有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