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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司拍字第 5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558號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代 理 人 陳明謙相 對 人 李左賢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82年9月6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

(四)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2年9月2日至112年9月2日止。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李左賢,債務額比例:全部。嗣債務人李左賢於82年8月31日與聲請人之前身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契約,雙方約定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新臺幣1,000萬元之押金,有本票乙紙為憑。相對人並將租賃標的設定1,2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以擔保未來押金之返還,雙方約定租約期滿、租約中止或解除交還房屋時相對人應無息返還租賃押金。詎聲請人於108年9月10日寄發存證信函,並於108年10月31日交還租賃標的,債務人至今未返還押金1,000萬元及其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房屋租賃契約、本票、存證信函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附表: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1│臺中 │北屯區 │水湳 │ │1332 │981 │100000分之 ││ │ │ │ │ │ │ │2672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1│1706│臺中市北屯區水│商業用 │三層:165.87│陽台:5.54│全部 ││ │ │湳段1332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 │ │ ││ │ ├───────┤13層 │ │ │ ││ │ │臺中市北屯區文│ │ │ │ ││ │ │心路三段1027號│ │ │ │ ││ │ │3樓 │ │ │ │ │├─┴──┴───────┴────────┴──────┴─────┴────┤│共同使用部分:水湳段1736建號,面積:3464.7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78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19-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