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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司拍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60號聲 請 人 李長貴相 對 人即債 務 人 徐肇嘉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5年11月17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本筆抵押物擔保範圍包括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本票保證債務。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06年11月13日。

(六)清償日期:民國106年11月14日。

(七)利息(率):無。

(八)遲延利息(率):按借貸金額依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給付延遲利息至清償日期止。

(九)違約金:按每萬元每日貳拾元整計算至清償日止。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徐肇嘉,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於⑴民國(下同)105年11月14日⑵106年3月24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⑴1,800,000元⑵250,000元,清償日均為106年11月14日,⑴⑵均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詎債務人屆期未依約清償,計尚欠本金2,050,0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合約書及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附表:

┌─┬───────────────────────┬────┬──────┐│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平方公尺│ 範 圍 │├─┼───┼────┼───┼───┼──────┼────┼──────┤│1│臺中市│ 北 區 │ 中興 │ │ 397 │ 472 │ 15分之1 │└─┴───┴────┴───┴───┴──────┴────┴──────┘┌─┬──┬───────┬────────┬─────────────┬────┐│編│ │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 利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要│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建築材料及用│ ││號│ │ │ │合 計 │途 │ 範 圍 │├─┼──┼───────┼────────┼──────┼──────┼────┤│1│1076│臺中市北區中興│住家用、 │二層:96.10 │陽台:10.06 │ 全 部 ││ │ │段397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合計:96.10 │花台:2.76 │ ││ │ ├───────┤5層 │ │ │ ││ │ │臺中市北區太原│ │ │ │ ││ │ │南二街32之1號 │ │ │ │ │├─┴──┴───────┴────────┴──────┴──────┴────┤│共有部分:中興段1088建號,面積:273.6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5分之1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19-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