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消債聲字第9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張百甄即張嘉芸即莊張樹雲即張樹雲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代 理 人 王行正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代 理 人 何新台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代 理 人 林毓璟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0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以一0四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七十八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一年。更生方案原定應於民國一0八年十一月十日之給付,延至民國一0九年十一月十日履行,其次各期履行期限按此遞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聲請意旨略以:其更生方案前經法院裁定認可在案,當時係任職於馬紹爾群島商浩宏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嗣因在工作上與主管有紛爭遂於105年2月離職,嗣與配偶及2名未成年子女遷居台東,並於當地覓得新職,係任職於台東縣池上鄉文化藝術協會,嗣因工作繁忙、人力不足導致壓力過大產生焦慮、恐慌、失眠等症狀,甚至還出現血糖不穩定、飢餓、口渴等症狀,不得已只好於108年4月30日又離職,目前在家休養仍在待業中,無工作收入,導致108年11月起之更生方案有履行之困難,為此聲請延長履行期限等語,並提出全戶戶籍謄本、離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107年度中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銀行存簿交易往來明細等為憑。
三、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認可更生方案確定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4年度消債更字第61號卷宗、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8號更生事件卷宗核閱無誤。經審酌債務人所提事證,堪認其所述為真實。而債務人在更生方案履行中,固定收入係其履行方案之主要來源,乃債務人因故短暫失業喪失固定收入,致一時清償不能,核與其現在更生中之經濟狀態相合,自不能遽予非難之。本件綜合審酌債務人之學經歷、更生履行情況,並參酌各債權人之意見,兼衡兩造之權益,爰認債務人確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顯有困難。從而,債務人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應予准許,並酌定如主文所示之延長期限。
四、綜上,爰斟酌債務人之履行能力,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偉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