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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司聲字第 14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436號聲 請 人 林明潭相 對 人 中華民國導遊領隊人員職業工會全國總會法定代理人 高新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事件,經本院 107年度訴字第2031號第一審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因逾期未補繳裁判費,經本院 107年度訴字第2031號裁定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並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聲請人預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19-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