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530號聲 請 人 管灶祥上列聲請人為群策醫療社團法人聲請清算展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自民國一○八年十月三十日起展延至民國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止。
理 由
一、按法人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定有明文。次按清算人應於 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 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亦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34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群策醫療社團法人之清算人,該法人經財務評估後,因建物興建成本過高,預估未來營運不易,擬停止本法人玉山醫院興建案,因清算尚未完結,爰聲請裁定展延清算程序。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8年度司司字第139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09年4月29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