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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司聲字第 17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778號聲 請 人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代 理 人 連根佑相 對 人 蘇瑋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費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另按民法第 203條規定,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是為前開所稱之法定利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費用等事件,經本院以

107年度中簡字第3166號判決被告即相對人敗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 108年度簡上字第 177號判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並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本件聲請人預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750元,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3,75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爰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19-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