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17號聲 請 人 郁勝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聰忠相 對 人 宏暉機電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妲蒂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又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人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127條及第52條亦定有明文。是以,對公司之送達應以其法定代理人為應受送達人,至於其送達之處所,依同法第13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應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行之,亦得於當事人本人即公司之營業所行之。末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或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同法第79條、第113條及第322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寄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所示之意思表示,均因招領逾期而被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存證信函、退件信封、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宏暉機電科技有限公司業經107年9月20日府授經商字第1070797701號函廢止登記在案,有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聲請人向相對人公司所在地「臺中市○區○○街○○巷○○○號」為送達,經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又宏暉機電科技有限公司為一人公司,且廢止登記後未向法院陳報清算人就任,故應以股東林妲蒂為公司法定代理人向其送達,惟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林妲蒂之戶籍地送達結果,經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且林妲蒂於民國106年1月10日即已出境,迄無入境紀錄,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內政部移民署民國108年1月30日移署資字第1080019287號函附卷可稽,足認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應為送達之處所確實不明。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