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346號聲 請 人 何松餘上列聲請人因聲請保證責任台中縣湖南合作農場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三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 334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依民法第41條規定,於法人之清算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保證責任台中縣湖南合作農場清算人,因尚需收取債權及分派剩餘財產,無法於 6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39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 109年2月2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