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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司聲字第 13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386號聲 請 人 卓進興相 對 人 卓金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壹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其餘原告卓進益、卓進發間請求履行協議契約事件,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489號判決原告勝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確定在案。

三、經查,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107年度補字第1857號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後之應繳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19,414元(參第一審卷,頁17、23),已由聲請人預納,此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影本在卷可憑。是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9,414元,並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19-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