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司聲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27號聲 請 人 林秀元聲 請 人 林晉榮聲 請 人 林晉宏聲 請 人 林晉源聲 請 人 李秀蓮即林晉莊之繼承人聲 請 人 林彥仁即林晉莊之繼承人聲 請 人 林崇仁即林晉莊之繼承人聲 請 人 林詩涵即林晉莊之繼承人相 對 人 保證責任臺中縣湖南合作農場法定代理人 何松餘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一年度存字第二○八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佰萬元,關於相對人保證責任臺中縣湖南合作農場部分,准予返還聲請人林秀元。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林秀元、林晉榮、林晉宏、林晉源、被繼承人林晉莊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墊款事件,聲請人及被繼承人前遵本院101年度全字第66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1,00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1年度存字第2081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被繼承人林晉莊於民國106年1月20日死亡,聲請人李秀蓮、林彥仁、林崇仁、林詩涵為其繼承人。因聲請人已向本院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及撤回假扣押強制執行,是該訴訟業已終結,聲請人並已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現經聲請人全體同意,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聲請返還擔保金予聲請人林秀元受領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卷宗,查核屬實,是本件訴訟業經聲請人撤銷假扣押裁定及撤回假扣押執行程序而告終結。又上開訴訟終結後,聲請人復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於21日內行使權利,相對人迄今未對聲請人聲請調解、核發支付命令或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等與起訴有相同效果之訴訟行為,此有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及本院民事庭查詢表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如主文所示之擔保金予聲請人林秀元,依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前段、第10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裁判日期:2019-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