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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司聲字第 4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473號聲 請 人 吳婉芬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可資參考。

二、查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因未繳納聲請費用,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2日裁定通知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繳納聲請費用,經合法送達,聲請人迄未補繳,此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其聲請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裁判日期:2019-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