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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司聲字第 5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534號聲 請 人 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吳莉琴間確認出資額債權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應以終局裁判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始得為之,倘法院已依職權為確定訴訟費用額,當事人應負擔多寡訴訟費用額既已確定,即不得再聲請法院另為裁判。

二、查本院依職權調取卷宗審查後,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確認出資額債權存在事件,經本院106年度中簡字第2468號判決聲請人勝訴,並諭知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確定在案。是以,聲請人請求之第一審訴訟費用額既經上開終局判決確定,聲請人再聲請本院裁定確定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19-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