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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司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字第3號聲 請 人 台灣美光記憶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Burton Leon Nicoson訴訟代理人 蔡惠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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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秀娟相 對 人 陳昱涵

陳胤廷陳世郁余慧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裁定收買股份價格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曹楊滿珠」之記載,應更正為「曾楊滿珠」。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裁判日期:2022-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