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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司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48號聲 請 人 黃鋒榮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相對人九兆冷氣空調有限公司清算人及酌定清算人報酬等事件,聲請解任清算人部分,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聲請酌定清算人報酬部分,依同法第13條第1 款規定,應徵程序費用500元,以上共計1,5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裁判日期:2019-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