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48號聲 請 人即 清算人 黃鋒榮相 對 人 九兆冷氣空調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鋒榮關 係 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法定代理人 宋秀玲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相對人九兆冷氣空調有限公司清算人及酌定清算人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及清算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貳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及清算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捌拾貳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