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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司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62號聲 請 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宋秀玲相 對 人 三廣貿易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三廣貿易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113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法第20條及前項以外之費用,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得拒絕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規定,此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所謂「費用」,係指法院應徵收之程序文書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鑑定人之日費、旅費及其他進行程序之必要費用,運送費、登載公報新聞紙費及法院核定之鑑定人報酬等而言。又按依非訟事件法第177條準用同法第174條規定,選派清算人應給付報酬,此由法院酌定選派清算人之報酬金額,屬於清算人因執行清算職務,提出勞務給付而取得之對價,與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所示由法院核定鑑定人之報酬,屬於鑑定人因執行法院指派之鑑定職務,提出勞務給付而取得之對價,二者性質相當,故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所示「費用」應解為包括法院酌定選派清算人之報酬金額在內;是項報酬固應由公司負擔,惟公司如已無財產可供給付清算人報酬,法院於選派該公司之清算人後,因清算人未預收報酬即無法進行清算事務,此時亦應命聲請人墊繳清算人報酬,倘聲請人不願意墊繳,先前所為選派程序即無從執行,則法院自得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經廢止登記,其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未另規定或選任清算人,而相對人之董事長及唯一股東孫樹田已於106年7月27日死亡,孫樹田之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相對人迄今滯欠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核課稅額及怠報金,稅捐文書無應受送達對象,建請選派律師、會計師或記帳士等專業人士為相對人之清算人,聲請人基於法定權責,無法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如無適任人選,請駁回聲請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公司章程未對清算人為特別規定,股東會亦未選任清算人,而相對人唯一股東孫樹田於106年7月27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均拋棄繼承,相對人欠繳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核課稅額及怠報金等情,有臺中市政府於107年8月1日以府授經商字第10707975060號函、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相對人公司章程、孫樹田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清單、家庭成員(三親等)資料查詢清單、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家事法庭108年8月17日基院華家名108年度司查繼字第68-1號函、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核定稅額繳款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7至77頁),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是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於法雖無不合。

(二)然本院審酌相對人名下並無任何財產,有本院依職權調取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密卷)。且本院前曾選派蔡德倫律師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經蔡德倫律師清查相對人財產後,認相對人財產已無清償債務之可能,曾製作表件向本院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嗣因未繳納聲請費而遭駁回,而蔡德倫律師業已辭任清算人等節,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年度司字第3號、107年度破字第32號、108年度抗字第125號裁定卷宗查明在案。依上開破字卷內所附表件(見本院卷第157至172頁),相對人顯然無力支付清算人之報酬,且聲請人更已陳明無法墊付清算人報酬(見本院卷第85頁),是本件顯難依非訟事件法第177條準用同法第174條之規定,支應律師、會計師等專門職業人員擔任清算人執行業務之報酬,自不宜再行選派律師或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清算人,以免徒增程序之勞費。準此,本件相對人既無任何財產可支應律師、會計師等專門職業人員擔任清算人執行業務之報酬,聲請人亦無預納清算人報酬之意願,且不願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本院自得拒絕其聲請。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育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詩涵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裁判日期:2019-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