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63號聲 請 人 黃惠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黃惠玲為杰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杰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杰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杰申公司)之清算人,杰申公司已於民國107 年7 月10日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收支表、清算期間損益表及清算所得申報書等件呈報清算完結在案,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聲請指定聲請人為杰申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向本院呈報就任為杰申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司字第116 號函覆准予備查在案。嗣聲請人向本院呈報清算終結,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司字第262 號呈報清算終結事件受理,惟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陳報杰申公司有
105 年度未分配盈餘、106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107年度決、清算案件尚未核定,本院爰不准予備查。再經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期間,本院以107 年度司聲字第1640號、10
8 年度司聲字第483 號准許杰申公司之清算展期至108 年9月30日,聲請人再於108 年9 月4 日向本院呈報清算終結,經本院於108 年9 月26日准予備查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閱
107 年度司司字第116 號、107 年度司聲字第1640號、107年度司司字第262 號、108 年度司聲字第483 號、108 年度司司字第280 號卷宗核閱屬實。且聲請人已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帳冊清表、帳冊保管人同意書、帳冊保管人身分證明文件,及本院職權查詢之准予備查結果等件為證,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公司第332 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意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劉千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