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85號聲 請 人 黃煌章相 對 人 富瑋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玉玲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廖英任會計師派任相對人擔任富瑋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理 由
一、按對於法院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但法院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選派檢查人之裁定,不在此限,非訟事件法第17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前依伊之聲請,以107 年度司字第40號裁定選派廖英任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惟經聲請人及廖英任會計師參與相對人之股東會並檢視相關表冊後,並未發現有任何違法或侵害股東之利益等情事,爰撤回上開選派檢查人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25日以107 年度司字第40號裁定,選派廖英任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10
5 年起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據本院依職權審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而聲請人業於108 年11月6 日具狀撤回選派檢查人之聲請,顯見本件已無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必要,應予解任廖英任會計師之檢查人職務。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