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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司字第 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89號聲 請 人 林經訊即蓁美健康藥局上列聲請人與三廣貿易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清算人事件,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聲請,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提供願任且適任清算人之名單,並敘明推薦人選之學、經歷與適任理由到院供參。

三、本院如審酌相對人清算事務之進行,需委任專業人士(律師、會計師等)為之,依法應給付報酬,恐有命聲請人預納之必要。茲命聲請人具狀陳報是否願意預納清算人報酬,又如聲請人嗣拒絕預納報酬,縱補正第1項所示之聲請費用,法院仍得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之規定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詩涵

裁判案由:選任清算人
裁判日期:2019-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