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82號聲 請 人 林素秋相 對 人 聚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建華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相對人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妨礙、拒絕或規避行為之裁罰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漏載「兼」字),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慶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