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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原重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原重訴字第3號原 告 原住民族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夷將。拔路兒訴訟代理人 蔡志忠律師被 告 廖子福訴訟代理人 許子豪律師

楊晉佳律師當事人間返還林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3號行政訴訟之裁判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8年8月19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行政訴訟案件業已終結,有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3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612號判決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裁判案由:返還林地等
裁判日期:2020-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