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原重訴字第3號原 告 原住民族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夷將。拔路兒訴訟代理人 蔡志忠律師被 告 廖子福訴訟代理人 許子豪律師
楊晉佳律師當事人間返還林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3號行政訴訟之裁判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8年8月19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行政訴訟案件業已終結,有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3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612號判決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