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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再易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易字第13號再審原告 邱林秀雲再審被告 吳明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8年2月26日本院107年度再易字第13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再審原告依其於民國(下同)108年4月8日所遞「民事聲請再審狀」之案號說明係不服本院107年度再易字第13號再審判決,而提起再審之訴,並表明係「收到本件判決書,於30天內聲請再審」等語,故可確認本件再審原告所提起再審之訴之判決標的為已確定之本院107年度再易字第13號再審判決無訛。又查本院107年度再易字第13號再審判決確係於108年3月8日寄存送達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原派出所,依法於同年月18日送達生效,有送達證書附於該案卷可稽,本件再審原告係於同年4月8日就該再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此有再審原告所提出如附件所示書狀上本院收發室收文戳章可憑,並未逾30日之不變期間,合先敘明。

二、其次,對於確定之判決固得以有法定事由聲請再審,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應以訴狀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之證據,此為聲請再審必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判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各款或第497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否則可認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60年台抗字第688號、61年台再字第137號、70年台再字第35號判例要旨參照)。又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雖聲明係對某件再審判決或裁定為再審,但審查其再審訴狀理由,實為指摘原確定裁判或前次之再審裁判如何違法,而對該聲明不服之再審判決或裁定,則毫未指明有如何法定再審理由。此種情形,可認為未合法表明再審理由,逕以其再審(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為不合法駁回之【最高法院69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定㈠、69年台聲字第123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再審原告固提出前揭「民事聲請再審狀」並載明「後補呈再審理由」等語,然其於108年5月15日始提出「補呈民事聲請再審之訴狀」,觀諸內容其主要仍在指摘本院107年簡上字第52號確定判決未審酌其所主張再審被告多詐取20平方公尺土地租金等情,另認本院107年度再易字第13號確定判決之法官自編文詞,偽冒判決資據,與事實不符,認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以及自變造再審被告多收20平方公尺土地租金,「尚屬誤會,應屬無據」等語,顯係法官偽造變造證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2款及第9款規定提起再審之訴等語。

三、又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謂「判決理由與

主文顯有矛盾」,係指判決依據當事人主張之事實,認定其請求或對造抗辯為有理由或無理由,而於主文為相反之諭示,且其矛盾為顯然者而言(最高法院80年臺再字第130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再審原告既僅指摘本院107年簡上字第52號確定判決未審酌其所主張再審被告多詐取20平方公尺土地租金等情,並提出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985號遷讓房屋事件中吳明桐之起訴狀及民事辯論意旨狀(均影本)為憑,遂逕認「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之再審事由,但並未指明本院107年度再易字第13號再審判決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各款或第497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其次,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固為提起再審之訴之再審事由,惟前項第7款至第10款情形,以宣告有罪之判決或處罰鍰之裁定已確定,或因證據不足以外之理由,而不能為有罪之確定判決或罰緩之確定裁定者為限,得提起再審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9款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對於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主張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7款至第10款情形之一,而未主張宣告有罪之判決已確定,或因證據不足以外之理由,而不能為有罪之確定判決者,應認其訴為不合法【36年5月23日民刑庭總會決議㈢參照】。然查,再審原告逕認本件為第9款判決基礎之證據,係偽造變造云云,並未主張宣告有罪之判決已確定,或因證據不足以外之理由,而不能為有罪之確定判決,是以,揆諸前開規定與說明,應認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並未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其再審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謝慧敏法 官 夏一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裁判日期:2019-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