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4號聲 請 人 林詩儒相 對 人 五都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營炫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民國107年8月3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2120H598)調解成立內容關於:相對人同意於民國107年8月8日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五萬元,其中新臺幣二萬三千七百六十一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民國107年12月24日社團法人臺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3474B424)調解成立內容關於:相對人同意於民國107年12月31日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六萬二千五百二十四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於民國107年8月3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07年12月24日經社團法人臺中市勞資關係協會為勞資爭議調解,均經調解成立在案。詎相對人未完全履行調解內容,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進行調解,於107年8月3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部分為6、7月工資新臺幣《下同》50,000元,下稱調解一),另於107年12月24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委託社團法人臺中市勞資關係協會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107年8月薪資23,761元、9月薪資19,200元、資遣費19,563元,合計62,524元,下稱調解二),有聲請人提出之勞資爭議調解記錄2件在卷可稽,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聲請人以上述調解成立內容已到期,相對人未依調解二內容履行其義務,就調解一內容尚有23,761元未履行等情,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捷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