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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勞訴字第 1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98號上 訴 人 楊恩揚訴訟代理人 楊惠雯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青青男士理髮即黃妍妍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3,057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工資及資遣費部分為173,377元,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亦即暫免徵收1,88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上訴人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4,735元(6,615元-1,880元=4,73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裁判日期:2021-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