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3號原 告 經濟部法定代理人 沈榮津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律師被 告 張甄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8 年6 月3 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顏督訓裁判案由:返還補償金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9-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