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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勞訴字第 2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訴字第247號原 告 蘇惠慈訴訟代理人 林易佑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 告 欣欣龍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彥銘訴訟代理人 沈炎平律師複代理 人 黃冠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等事件,因事證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月26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裁判案由:給付職災補償等
裁判日期:2021-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