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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勞訴字第 2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訴字第24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欣欣龍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彥銘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惠慈間因108年度勞訴字第247號給付職災補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7,1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世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顏伶純

裁判案由:給付職災補償等
裁判日期:2022-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