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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勞訴字第 2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25號原 告 田又瑄被 告 茂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聯生訴訟代理人 姜冠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5月26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兩造於庭前閱卷,並就本院於上次言詞辯論終結後依職權所查得GOOGLE地圖上所顯示系爭西屯店、忠明店之相對位置、車程等表示意見)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裁判案由:請求資遣費等
裁判日期:2020-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