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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勞訴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75號原 告 陳雅雯被 告 台灣牛陣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玉田浩司訴訟代理人 陳珮云當事人間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2月11日星期三上午10時10分到5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就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之情形負擔舉證責任,請自行偕同證人吳承諺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裁判日期:2019-10-15